壹、台灣閩南人傳統的歲時與信仰觀
古人也相信「人死為鬼,鬼有所歸,乃不為厲」,已故先人的鬼魂若因本身對國家有特殊的貢獻與功烈、或是擁有靈異的能力護國佑民,或能正常獲得子嗣香火的長久供奉,則能成為家庭中的祖先或鄉賢祠的供奉對象,並會庇佑後代子孫或鄉民。所以自古官方祀典中也記載著各類「有功烈於民」的即可被列入「祀典」,其祭祀原則即《禮記‧祭法》所記載的:「夫聖王之制祭祀也:法施於民則祀之,以死勤事則祀之,以勞定國則祀之,能御大菑則祀之,能捍大患則祀之。」[1]這一祭法的精神在後代儒家官僚體制之下被奉行不渝,成為官方制定祭典的主要依據。
所以在我國的信仰文化中會形成兩大類的崇祀對象,一是屬於庇佑信眾的天地神祇和祖先類,一是可能會危害信眾的行瘟疫鬼、厲鬼、孤魂和邪煞等。中國自古以來官方對於孤魂滯魄均有「厲祭」,台灣在清代時還保留每年三次「厲祭」(清明、農曆七月中元、農曆十月初一)的習俗,隨著早期的移民,這些內地的習俗也被大量漢籍移民帶入臺灣發展流傳在民間社會中。
這些觀念迄今仍深深保留在中國大陸與台灣民間的歲時節俗中,如每逢重要年節的敬祀神明和祭祖活動,包含清明掃墓、端午、中秋、重陽、過年等敬神祭祖活動,這是古代敬天法祖的精神,而中元普度好兄弟等無主孤魂,即是古代厲祭的遺俗。
臺灣民間的歲時節俗,主要是以閩、粵一帶所流傳的習俗為主,凝聚了福建省泉籍、漳籍和廣東省粵籍與福建省的客家習俗。由於明清以來,在台灣以福建省漳、泉籍者後裔者居多數,即為閩南族群,而本文主要即針對在台灣的閩南人之歲時節俗為主要的研究論述。
臺灣的歲時節俗除了調整使用早期農業社會生活核心的二十四節氣之外,更融入了各種全島性神明與區域性鄉土守護神的聖誕千秋,使得臺灣的歲時節令不只是單純的民間節俗,而是融合了中國傳統的歲時節俗以及臺灣的傳統信仰文化。
而這類的節氣雖然基本上是根據年月日時的「物理時間」在推移,然而節氣的運轉下,依據陰陽合曆的運作下,也產生一套相關的歲時節俗,歲時節俗的時間推移,是文化上的認定與約定俗成的,故屬於「文化時間」。此外,我們日常行事對時間的感受,還有一種超越物理時間,屬於心理的感受層次,又稱為「心理時間」。通常我們會受到「物理時間」、「文化時間」、「心理時間」等交相運作的影響。
這些歲時節氣制定之後,歷來經由官民的共遵共守,千百年來深刻影響國人的工作與休閒;每逢歲時節令屆臨時,民眾皆放下手邊的工作,歡欣的迎接歲時節慶的到來並積極參與熱鬧的祭典活動,成為「日常」長期工作之後固定的「非常」短暫性休閒活動。
歲時節俗異於「日常性」、「緊張性」的工作生活,而屬於「非常性」、「鬆弛性」的過節慶典的休閒生活,誠如李豐楙教授所言凝聚了數千年先民的生活智慧,應了孔夫子所謂「一張一弛,文武之道」的生活哲學,所發展出來的一套配合農業社會的二十四節氣與年節歲時的信仰生活與習俗,作為國人生活中「常與非常」、「日常工作與年節休閒節慶」相間隔的一種節奏與韻律的遵循法則,使得生活秩序可以獲得適當的調劑。
由於我國文化中歲時節俗與民眾農漁牧的基本生計息息相關,且民眾的基本生計與生命禮俗中的婚喪喜慶等事件,皆需參考官方頒定的曆法及民間擇日地理師所用的《選擇通書》(一般簡稱為《通書》)、民間慣用的則是較為簡易的「農民曆」,會由歷代皇帝頒佈,故以前也稱「皇曆」。民眾的生活根據其中所記載的日時方位宜忌諸原則,再決定如何行事。又因我國信仰文化淵遠流長,隨著不同朝代的嬗遞而發展成陰陽合曆之歲時節慶。在台灣雖然由於地處亞熱帶氣候區域,農耕作息自然無法完全依照中原的二十四節氣來運作,但文化習俗的傳承仍使人們在運用農民曆的行為中,維持傳統節氣的概念,並影響台灣人的年中作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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