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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功過格凡例
1. 善本方寸自知,錄取《周易》見善則過、有過即改之義。蓋履仁蹈義,我所當然,可謂之善,不可謂之功也。
2. 記過兼記善,即昔賢投黑豆之意。不記善,何以消除過端,故有過不得自諱,有善不得自謙。然要人記過,正是要人寡過,不然日為之,而日記之,記之亦何益耶!
3. 每日所行之善與過但記數目,不必錄其事。置一空格於榻前,臨臥時逐事記之,月終總較一月善過,年終總較一年善過,以告于文昌諸聖之前。庶乎起一念、行一事皆有所敬畏,則過可以漸寡矣。
4. 以善折過,亦有不可折者,如致一人於死千過,施百元一善,豈殺人者作十萬元功德,便可無罪乎?此等事必須平心審之。
5. 善有真假,若取來不義之物,而用於施捨,明知有罪之人,而誤為救護,皆不得為善,事端非一,未能縷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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